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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要怎么处理?

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22-05-10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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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资金紧缺的时候都会采取借贷的方式来解决燃眉之急,那么,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要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找不到债权人如何还款

  1、债权人下落不明导致还款困难的解决方式:

  2、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很多债务人认为只有债权人可以起诉,其实债务人也是可以起诉的,在找不到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要求向对方还款,自立案之日起,不再计算逾期利息;

  3、到公证处对债款及约定利息进行提存。债务人找不到债权人还款也可以到公证处去将债款提存,所谓提存,就是把债款交给公证处保管,等债权人回来后自行到公证处领取。提存债款后,不再计算逾期利息。债款提存后也不再计算逾期利息,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了债务;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还款时债权人失踪,后来发现其死亡,欠款怎么办

  1、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失踪的,后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死亡的,欠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2)、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的,以债务人遗留下的财产偿还欠款;

  (3)、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留下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能再主张债权,但继承人自愿还款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三、欠钱不还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1、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去派出所报案警察是不会受理的,如果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六十日公告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下来以后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

  案例: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因业务原因产生生意往来,赵某向王某供应建筑材料添加剂,王某欠赵某货款金额50 500元,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4 000元给赵某,余款46 500元一直拖欠未付。而后王某拒接赵某电话,微信亦不回,不肯与赵某见面商定所欠货款的事情。故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王某支付所欠货款46 500元及货款金额24%的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给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46 5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2019年8月通过微信向被告示明的结算单只写明了欠款金额及结算截止时间,并未注明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标准,故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找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处理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因业务原因产生生意往来,赵某向王某供应建筑材料添加剂,王某欠赵某货款金额50 500元,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4 000元给赵某,余款46 500元一直拖欠未付。而后王某拒接赵某电话,微信亦不回,不肯与赵某见面商定所欠货款的事情。故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王某支付所欠货款46 500元及货款金额24%的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给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46 5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2019年8月通过微信向被告示明的结算单只写明了欠款金额及结算截止时间,并未注明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标准,故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给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46 5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2019年8月通过微信向被告示明的结算单只写明了欠款金额及结算截止时间,并未注明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标准,故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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