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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22-09-05 10:09:02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因果关系
在结果责任时期,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纳入学术研究的范围。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界对结果责任主义的刑法观提出挑战的呼声越来越高,表现在结果加重犯方面则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要求基本罪行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排除条件因果关系。但笔者所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相关的原因阐释。国内学者的成果中也有许多关于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主张。
2、主观罪过
(1)非法拘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具有过失
近代刑法奉行责任主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该原理也得到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肯定。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必须有责,即对犯罪结果具有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
(2)“预见性”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重要标准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法律否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考察行为人对结果是不是应当或可能预见。
二、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当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在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为开展传销活动,以需要装修工为由将老乡骗到身边,从而对其实施非法拘禁,造成了其跳楼惨死的悲剧。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4月下旬,梁某同王某、李某等八人(另案处理)到福建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5月16日,梁某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老乡蒲某骗来沙县,并将其安排到某集资楼中传销活动点看管。当晚20时许,蒲某来到传销活动点后,被实施严格的看管制度,限制外出。次日早晨,蒲某见王某准备外出时,便也要求外出,蒲某被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李某。李某过来后对蒲某训斥一番,同时,交代在场的人员加强对蒲某的看守,并派黄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向蒲某讲课进行“洗脑”。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被看守的房间窗户内跳楼而下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当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在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