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王林超
手机:13656796411
邮箱:756552809@qq.com
证号:13310201710785198
律所: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

您当前的位置: 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合同诉讼>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16-11-21 16:11:46

分享到:0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话联系

  • 1365679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