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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律师讲述 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23-01-03 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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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周在饭店门口的马路上与被害人杨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周某又将杨的背部摔伤肩部,并对杨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杨受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接到警方电话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赔偿被害人杨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接下来温岭律师将由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温岭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周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系自首,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你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温岭律师,温岭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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