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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

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14-11-10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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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对采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FOB合同,对采用CIF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CIF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E组术语成交,卖方在产地交货,故其签订的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启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这两种术语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例如,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在这一案例中,可以说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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