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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23-03-01 09:03:18
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现在校读书。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接下来温岭律师将由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温岭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该女子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结婚29年来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被告工作的相应经济补偿19万元。
对于女方主张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逾20年,被告于2021年从鲁花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疏于对子女、老人及家庭的照顾,原告在此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补偿数额,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6万元。
男方不服提出上诉。男方认为自2020年5月从某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这是事实。男方在国外工作,婚生儿子的生活大部分由男方父母照顾,没有女方独自照顾老人和女儿。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承担更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双方同意的具体办法;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结婚19年多了,上诉人在2020年离开公司之前就已经出国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照顾子女、老人和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并裁定上诉人决定给予6万元的经济补偿,这是违法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温岭律师,温岭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