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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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15-08-06 16:08:06
核心内容: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期房转让的情形屡屡发生,违约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09年1月北京刘先生看中了一套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主为乔女士,当时这套房屋还没有交房,属于预售商品房。在中介公司的的主持下,刘先生与卖房者签订了一份预订协议,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万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再进行过户,过户登记完成的当天交房给刘先生,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预订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先后向卖房者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剩余房款人民币130万元,也按照总价的2.5%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费。
2010年1月开发商交房了,乔女士也顺利拿到了产权证并提前归还了贷款,但此时,乔女士不愿意与刘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增加20万元,否则就解除预订协议。刘先生不同意。此事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乔女士将房屋卖绘了另一位王先生。2010年1月15日,刘先生委托律师将乔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3500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乔女士擅自出卖了标的物,造成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乔女士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吴先生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20万元。同时,由于中介公司没有促成刘先生买到预订的房屋,所以应当退回中介费35000元。
判决以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本案发生的纠纷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现在很多中介公司就在以不同的方式操作期房的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的成立只要双双方当事入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即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双方签订预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我国法律对于预订这样的行为从来也没有禁止过,所以预订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就已经生效。
第二。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刘先生已经按照预订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如今卖房者表示不愿意继续履作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预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