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王林超
手机:13656796411
邮箱:756552809@qq.com
证号:13310201710785198
律所: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

您当前的位置: 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刑事辩护> 仅有发票不能作为债权凭证
`

仅有发票不能作为债权凭证

来源:温岭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pdshtjfls.com/   时间:2015-08-20 16:08:15

分享到:0

  临沂某生产资料公司诉临沂某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钢材公司的代理人。生产资料公司诉称,2007年8月卖给钢材公司一批钢材,价值6万元,并已向钢材公司开出了发票,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起诉要求钢材公司偿还货款。钢材公司说根本没有发生购销业务,当时确实想要购买生产资料公司的钢材,但因为价格原因,后来未要。生产资料公司开出的发票,拿给了钢材公司的财务室,财务室的人员就收下了。生产资料公司的财务人员就该发票作为应收款下了帐。双方的负责人对该未发生的业务达成一致意见,互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后来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新任经理清理帐目时,发现有该笔应收款,于是要求钢材公司偿还,钢材公司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钢材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出具发票只是买方的一个附随义务,发票不是欠款凭证,不能仅以此主张权利。在庭审中生产资料公司只举出发票的存根,而未有其他任何凭证。既没有发货单或出库单,也没有钢材公司的收货单或欠条。法院认为,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最后,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生产资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话联系

  • 13656796411